申请人:深圳市景雄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27115号“斯尼克音响 sonic 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9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多件“SONIC”、“斯尼克音响”系列商标,该系列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且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有的第11469471号“SONICPROAT”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同的0908群组项目上,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已有商标基础上的延伸注册保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757号“SONIC及图”商标、第9650859号“SONIC & SEGA ALL-STARS RACING及图”商标、第50297317号“SONIC及图”商标、第14170767号“PROS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而无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产品图片及产品说明书、销售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资料、推广发票、荣誉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