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133765号“范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范橘 53133765

阅读:117535 2022-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立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33765号“范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726526号“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超过六个月宽展期未续展,应予以注销。申请商标经…

  申请人:张立哲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33765号“范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726526号“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超过六个月宽展期未续展,应予以注销。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用于新鲜水果、新鲜柑橘外的商品上并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资料、其他商标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1年1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无效,且已经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同时,申请商标用于新鲜水果、新鲜柑橘外的活动物、新鲜坚果等商品上,按照消费者的一般认知能力而言,应不致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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