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磨时间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和慕家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9日对第261743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时间较早,经长期发展在乳胶枕及乳胶制品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其“BATAISI LATEX NATURAL100%及图”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989849号“BATAISI NATURAL LATEX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997466号“BATAISI LATEX NATURAL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标志在先著作权及在先外观专利的复制模仿,其注册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侵犯申请人合法正当权利,且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情况下,恶意对引证商标进行抢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秩序。三、被申请人名下注册的商标均是抄袭申请人核心商标而来,其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
2、各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及系列商标详情;
3、版权证书、外观专利证书;
4、引证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授权使用证书;
5、申请人维权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绝缘、隔热、隔音用织物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获准初步审定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7类防水包装物;乳胶(天然胶)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初审公告时间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表现形式、设计细节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首先,争议商标标识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及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作品在表现形式、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
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引证的为已注册商标,故本案不适用该项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