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95603号“美乐威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乐威尔 38095603

阅读:120376 2022-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乐威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对第38095603号“美乐威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美乐威”作为申请人在先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的简称,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

  申请人:南京美乐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乐威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对第38095603号“美乐威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美乐威”作为申请人在先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的简称,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致使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企业名称的简称遭受利益损害。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持续使用“美乐威”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转让人申请大量商标,其目的是为了囤积商标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清单;

  4、申请人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发票及年检记录;

  5、参加展会合同及发票、宣传报道资料;

  6、所获奖项资料、申请人商业成功案例和客户短评截图;

  7、被申请人及北京言宁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信息、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8、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言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放映设备等商品上。2020年7月27日,经转让,现商标注册人为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7月6日。

  2、除争议商标外,北京言宁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类、第42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美乐威”、“美威乐”、“德商伊卡图”、“Inogeni”、“Optibase”、“聪泰”、“安普非epiphan”、“epiphan”等多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的主张。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美乐威影音录像系统软件”、“美乐威演播系统软件”等产品销售发票、“ZOL新闻中心”、“EEPW电子产品世界”等网站对“美乐威采集棒”、“美乐威视频采集卡”等产品的报道资料以及所获奖项的报道资料等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美乐威”商标已在影音录像系统软件、演播系统软件、采集卡、采集棒等商品上进行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北京言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美乐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放映设备等商品亦与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类似或存在密切关联,难谓巧合,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二、申请人关于“‘美乐威’为申请人在先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的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致使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企业名称的简称权利遭受损害”的主张,因“美乐威”为申请人商号,并非其企业名称的简称,故上述主张涉及的焦点问题应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无法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如上所述,申请人“美乐威”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其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美乐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北京言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与申请人“美乐威”商标文字组成及呼叫相近的争议商标难谓正当。另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北京言宁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类、第42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美乐威”、“美威乐”、“德商伊卡图”、“Inogeni”、“Optibase”、“聪泰”、“安普非epiphan”、“epiphan”等多件商标,均与申请人及他人在采集卡等商品上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其未提供关于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我局认为,北京言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此种不当注册的性质并不会因争议商标转让而发生改变。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

本文《关于第38095603号“美乐威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乐威尔 380956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0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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