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台州轩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前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格兰富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54939号《关于第13760785号“GRUNDFO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2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在被申请人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基础上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1、2(特许费及服务协议、框架协议及翻译件;商标许可使用声明)均无证据原件,对证据真实性法院无法确认。证据3(2017-2019年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格兰富授权服务中心协议及服务费、维修费发票、委托服务和费用清单、往来邮件、部分服务中心店面照片)中格兰富水泵服务中心杭州翠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店面照片显示有诉争商标,且该服务中心与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富上海公司)签订有格兰富授权服务中心协议书,协议书有效期在指定期间内。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服务中心签订的格兰富授权服务中心协议书及维修费、服务费发票等,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格兰富上海公司使用诉争商标提供了水泵维修的服务。被申请人能够提交格兰富上海公司的协议原件,表明格兰富上海公司对诉争商标的使用为不违反被申请人意志的使用。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气筒或泵的修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诉争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保养”服务,且该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气筒或泵的修理”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诉争商标在“家具保养”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被诉决定对此认定结论错误,应予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气筒或泵的修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该服务上可以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保养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气筒或泵的修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