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节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95163号“集润工业 INTERGRATED AUTO LUBRICATION INDUST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54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显著,共存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2、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设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字“集润工业”、英文“INTERGRATED AUTO LUBRICATION INDUSTRY”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