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29231号“口算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8057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88540号商标、第9247555号商标、第35080156号商标、第159445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材料、荣誉证书、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五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将其区分,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计算机终端通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