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寿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17579号“双福茶仓 SHUANGFU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7869号“双福 SHUANGFU及图”商标、第19247826号“双福刀具世界”商标、第35500010号“双福园”商标、第36535496号“双福肥牛”商标、第43697430号“留往双福隆堂”商标、第45787962号“双福财税 SFCS”商标、第55085738号“双福斋”商标、第33919292号“至臻福缘福 SHUANGFU及图”商标、第31382374号“聚相汇及图”商标、第1841376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商标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产品包装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经注册程序部分服务已被核准注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在文字构成、显著识读元素等方面尚可区分,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簿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双福茶仓”、外文“SHUANGFU”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十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