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68868号“达梦数据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23831号商标、第22223547号商标、第22223653号商标、第13884747号商标、第363595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处于撤三程序中。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达梦”,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