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欧鲤钓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26388号“鲤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不会产生误认误购现象。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因汉字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亦可识别为“钓鲤”,指定使用在人造钓鱼饵、钓鱼竿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