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805661号“树屿自然 TREES ON NA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树屿自然 TREES ON NATURE 56805661

阅读:144883 2022-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圣皓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05661号“树屿自然 TREES ON NA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04187号“树下自然 UNDER TREE NATURE”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赵圣皓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05661号“树屿自然 TREES ON NA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04187号“树下自然 UNDER TREE NA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修指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树屿自然”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树下自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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