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瑶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40176号“长江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565249号“长江鸿”商标、第827264号“长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裁定撤销,但裁定尚未生效。申请商标申请之日引证商标一尚未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申请之日引证商标一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两商标近似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权利待定且不影响本案结论,我局就申请商标与之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