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77045号“魔术师工作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42787号商标、第179040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引证商标一正常使用的可能极低。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三材料、引证商标一权利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