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植得期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45648号“EXPECT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53535号“期待 LOOKFORWARD”商标近、第14744188号“期待”商标、第27457994号“EXPECTATION”商标、第36255347号“期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含义对应,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相近,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