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98032号“维绎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78420号“维逸丝”商标、第36818053号“维逸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与申请人已达成转让协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转让公告均刊登在2022年3月13日第1783期《商标公告》上,现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名义一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