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767963号“澳盐轻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澳盐轻生活 55767963

阅读:136973 2022-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省力迅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67963号“澳盐轻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

  申请人:广东省力迅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67963号“澳盐轻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澳盐轻生活”,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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