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品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创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26086号“笙爱犇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3245号“图形”商标、第12559934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