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南宁市浩耀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56786号“浩耀服饰 HAOYAO CLOTH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5479号商标、第15564143号商标、第555909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手套(服装)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