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292079号“智汇两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智汇两江 49292079

阅读:137340 2022-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创新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92079号“智汇两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6844号“两江智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0822号…

  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创新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92079号“智汇两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46844号“两江智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0822号“智慧两江”商标、第42804680号“智汇湘江•科创新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所涉撤销复审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均业已生效,该两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该项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9292079号“智汇两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智汇两江 492920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9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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