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必武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32178号“Scre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心率监测设备;子宫托;人造乳房;月经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24769号“SCREAMING 0”商标、第31656808号“SCREAM”商标、第22780361号“SCREAMING 0”商标、第36013082号“SCREAMING 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心率监测设备;子宫托;人造乳房;月经杯”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性玩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性玩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的纯英文文字商标,且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