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盛世大联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24326号“盛大车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65761号 “大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在“车辆修理”服务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