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两江新区创新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73230号“智汇两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77660号“智慧两江”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