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957403号“欧冶循环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1348号“欧冶”商标、第16761583号“欧冶造办”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均业已生效,该两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