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乐奔拓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信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37824号“每日完胜FIGHT ON BALANCE HEALTH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10501号“FIGHT'S 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8773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书面的讯息和数据的登记”服务外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网站流量优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书面的讯息和数据的登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