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亚禾营养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轻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40562号“YAHE NUTRI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23274号“亚和YA HE”商标、第51643615号“亚和YA H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前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