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72996号“普兰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76598号“普蘭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普蘭萌”构成,两商标若共存于“面条;食用淀粉;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