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赋雅轩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09438号“天宴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074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页面、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申请人简介及商标信息、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目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汉字,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