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克斯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56121号“DEEPC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38973A号、第35979538号、第40502563号“DEEPCAM”商标、第35742024号“DEEP CAD”商标、第7873892号“DEEPC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DEEPCAM”商标为所有人的主商标,申请人正尝试通过其他手段克服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DEEPCAM”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DEEPCAM”、“DEEP CAD”在字母构成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前述五个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时间记录装置;网络通讯设备;测量器械和仪器;摄像机;电影摄影机;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闭路器;报警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