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299810号“LA FEI ZHI M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A FEI ZHI MI 40299810

阅读:100530 2022-04-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新华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对第40299810号“LA FEI ZHI M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Chateau Lafite”(即拉菲酒庄,又译为拉菲酒堡、拉菲堡、拉菲庄园等)的所有人,“Chat…

  申请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新华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1日对第40299810号“LA FEI ZHI M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Chateau Lafite”(即拉菲酒庄,又译为拉菲酒堡、拉菲堡、拉菲庄园等)的所有人,“Chateau Lafite”成立于1234年,是世界最知名的葡萄酒酒庄。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22916号“LAF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86990号“拉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23132号“拉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23135号“LAF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多年,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且申请人“LAFITE”、“拉菲”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在本案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葡萄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拉菲”是“LAFITE”的对应中文翻译,经过长期使用已形成直接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LAFITE拉菲”近似,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亦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2、1855年波尔多列级庄委员会(梅多可产区及苏玳产区)声明及1855年葡萄酒等级评比结果;3、申请人“LAFITE”、“拉菲”系列商标注册资料;4、“LAFITE”、“拉菲”产品图册、宣传手册、照片;5、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出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6、“拉菲LAFITE”葡萄酒备案清单及报关单;7、申请人与香港OMTIS LTD公司签订的“LAFITE”产品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越南的经销协议、香港OMTIS LTD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8、申请人与前经销商“美夏”签订的关于“拉菲LAFITE”葡萄酒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9、“拉菲LAFITE”葡萄酒销售合同、销售发票;10、家乐福超市刊物、麦德龙国际葡萄酒节会刊上刊登的“拉菲LAFITE”葡萄酒销售图册及利苑酒家酒单、上海雍福会酒单、香格里拉酒店的红葡萄酒酒单,其中包含“LAFITE”葡萄酒;11、申请人中国的代理商SUMMERGATE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城市超市关于“LAFITE传说波尔多红”酒的促销计划;12、截止2009年申请人在中国香港的509家客户名单;13、(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17969号《公证书》;14、申请人总裁Christophe Salin先生在上海访问时的新闻报道;15、杂志、报纸、期刊、网站关于申请人及“LAFITE”、“拉菲”品牌与葡萄酒产品、“拉菲酒庄”的广告、宣传、新闻报道和介绍;16、百度新闻中以“拉菲LAFITE”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17、在先决定、裁定、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18、2011年3月2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的文字摘译及与该期节目相关的转载、评论;19、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出具的声明;20、法国驻华大使馆的公函、备忘录、六个附件及相关翻译;21、国家图书馆文献复制证明;2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网络介绍打印页;23、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28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30年3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59件商标,其中包括40余件“拉菲之谜”、“拉菲芝谜”、“拉菲博士”及相关拼音或英文形式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体现在其他条款当中。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显著识别字母“LA FEI”与引证商标四字母“LAFITE”在呼叫、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拉菲”呼叫相同,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且如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包括诸多“拉菲之谜”、“拉菲芝谜”、“拉菲博士”及相关拼音或英文形式的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保护,对此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与申请人所经营服务类似为限,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之所属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另外,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且其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对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适用问题,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有关实体条款予以保护,故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5日

本文《关于第40299810号“LA FEI ZHI M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A FEI ZHI MI 402998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921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