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598631号“TOORAN 有点突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730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5611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0864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7092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7203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集团大事件及伊利集团国内外宣传材料、有关《中国品牌影响力研究报告(2019)》中伊利在乳制品榜单名列榜首的报道、伊利TOORAN黑奶粉介绍、申请商标的获奖证明、相关判决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TOORAN”与引证商标一“TOORUN”、引证商标二“tohoran”、引证商标三“TOORA”、引证商标四、五的显著识别字母“TOURAN”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医用酒精、医用药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