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02640号“美蝶轩MEI DIE XU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美蝶轩MEI DIE XUAN及图 4502640

阅读:61520 2022-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卢宜坚;梁或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美蝶轩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阳江市鼎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02640号“美蝶轩MEI DIE 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8763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0日向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卢宜坚;梁或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阳江市阳东区美蝶轩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阳江市鼎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502640号“美蝶轩MEI DIE 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8763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7年12月28日至2020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恶意撤销,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具有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括:1、商标许可使用备案通知书;2、包装购销合同;3、两份质检检测机构的购销合同及发票;4、顾客消费单;5、两份购销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发票真实性难以确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质证认为,申请人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时间使用,申请人提交了发票核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8年1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果;蜂蜜;年糕;粽子;面粉;米果;豆浆;冰淇淋;食盐;酱油;调味酱;酵母;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搅稠奶油制剂”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28年1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咖啡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所谓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判定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应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量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以及所涉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联系,仅以维持商标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真实、有效的使用行为。

  本案中,证据一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二、五无证据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四无复审商标信息;其中证据三两份质检检测机构签订的合同和发票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其实际使用的情形。综合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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