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垣烽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50487号“湖湘金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4714号商标、第16301707号商标、第16790303号商标、第1991168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湖湘金楼”与引证商标一“湖湘”、引证商标二“湖湘微交所”、引证商标三“湖湘资本”、引证商标四“湘湖”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