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汇思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斯年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01日对第31746373号“HYSI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9896737号“嘿Sir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1115438号“SIRI”商标、第10441439号“Siri”商标、第20437053号“SIRI”商标就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在第9类“电子语音识别设备;语音识别软件”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三、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具有搭便车的恶意,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华尔街日报》和《人民网》关于苹果公司市值的报道;2、《财富中文网》2010年至2020年世界500强排行榜、《财富》2019年最赚钱50家公司榜单;3、媒体关于苹果公司获得2011年至2019年财富杂志“最受赞赏公司”称号的报道;4、刊登在财富中文网上的《2012年全球最受赞赏公司排行榜揭晓》、《2012年全球最受赞赏公司:计算机行业》等文章;5、苹果公司各年年报中关于广告投放数据的统计摘页;6、BrandZ发布的2011年至2020年全球品牌100强排名表;7、“最具影响力的外国品牌”榜单及相关文章及其中文译文;8、Interbrand公司2014年至2019年全球排名第一的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9、申请人经营销售资料;10、2012年至2020年《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性报告》;11、其他相关媒体报道;12、“Hey Siri”、“嘿SIRI”百度搜索结果;1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网店资料;14、“SIRI”系列商标信息;1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没有任何不正当的主观恶意。申请人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被申请人公司简介、生产车间照片、参展照片、商标及专利证书、所获荣誉、其他案件决定书、百度搜索页面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其他案件裁定书、其他商标流程信息、申请人官网相关介绍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6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电灯泡;灯;电灯灯头;安全灯;运载工具转向信号装置用灯泡;照明器械及装置;吊灯;顶灯;实验室灯”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运载工具用防眩光装置(灯配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争议商标“HYSIRY”与引证商标“嘿Siri”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将其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运载工具转向信号装置用灯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灯、运载工具用防眩光装置(灯配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