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老开心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龙华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四川恒宇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8620804号“老开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0927号决定,于2021年0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1月20日至2021年0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切实有效的在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店面照片、官网截图、公众号信息、相关报道、物料照片;
3、宣传单页设计协议、宣传单、微信转账记录;
4、相关合同、转账记录及发票。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杭州旭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08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6年09月29日,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现申请人名义。2021年01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广告;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01月20日至2021年01月19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广告;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给杭州老开心茶馆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4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服务,故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