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柞水终南山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九州古今国学文化院
申请人因第20710657号“终南山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5756号决定,于2021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1月29日至2021年0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配合名下其他商标的使用下进行了实际应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部分原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简介、作品登记证书;
2、书籍及购买发票;
3、广告发布合同、抖音账户运营合同、数据推广协议、小红书宣传合同;
4、相关购买发票、标牌加工制作合同、施工协议等;
5、合作合同;
6、网络宣传截图、媒体报道链接;
7、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7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录像带发行;书籍出版;微缩摄影”服务上。2021年01月2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01月29日至2021年01月28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录像带发行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