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格律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秦煌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63677号第38类“gl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9201号决定,于2021年08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7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意大利GLP专利和知识产权事务所简介;
2、申请人2011-2019年间参与的知识产权相关会议;
3、申请人赞助由中国商标协会举办的2014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的协议;
4、申请人访问中国公司的相关信息;
5、申请人相关的杂志期刊、所获荣誉;
6、相关软件截图;
7、申请人接受中国公司委托办理相关法律业务(知识产权)的相关资料。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1-6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5年03月01日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信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03月01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7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11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电信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