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众上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廖克盛
申请人因第17848822号“花出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6034号决定,于2021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2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花出见”作为申请人旗下自有品牌之一,主要由申请人旗下企业广州花初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运营和使用。申请人及商标使用人提供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真实、公开及有效的商标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股权穿透图;
2、商标使用人所获荣誉、相关资质证书;
3、商标使用人官网截图、域名查询信息;
4、微信公众号主体信息及发布文章;
5、美容展报道;
6、网络店铺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众上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08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杯等商品上。2017年09月21日,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现申请人名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021年02月01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02月01日至2021年01月31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故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