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艾华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2日对第20730728号“NRN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618412号“N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69600号“N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NR”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继电器(电的)、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的复制与摹仿,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引证商标详情;2、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3、产品销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相关资料;4、商标驰名认定信息、所获荣誉、证书;5、审计报告、纳税证明;6、行业协会证明;7、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胡磊于2016年7月22日申请注册,2017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3D眼镜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9月13日。2020年10月20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继电器(电的)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2012年,我局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认定申请人的“NR及图”商标在第9类继电器(电的)、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3D眼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继电器(电的)等商品在消费对象、消费场所等方面一致或存在密切的联系。争议商标“NRNR”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对的显著识别文字“NR”,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殊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且根据查明事实3,申请人的“NR及图”商标使用在继电器(电的)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主张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在案还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作为法律依据,但并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