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美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69355号“蓝晟袋鼠 LANSHENG KANGAR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94506号“蓝博袋鼠 RAMBOR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303208号“蓝贝袋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58235号“KANGAROO KINGD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094122号“KANGAROO KINGD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28007号“LAUG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58581号“袋鼠 KANGAR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首尾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包含相同英文“KANGAROO”,申请商标中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的图形所示事物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伞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