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97699号“乐诚 LE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4811号“乐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26735号“乐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278792号“乐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428454号“乐成资产 YUECHENG PROPERT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334477号“乐成集团 YUE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370160号“乐成集团有限公司 YUECHENG GROUP CO.,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中文首字相同,且整体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建筑服务、建筑等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