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云奎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93437号“彝家牛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8317号商标、第6913040号商标、第52667349号商标、第1032933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店面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活动房屋出租”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