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高新区晶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95190号“晶派智能科技Jinpai Intelligent TechnologyJ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第73864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无效,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72738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