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概念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12562号“A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国际注册第1506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第19926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11074901号商标(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