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英派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84509号“IMPACT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G894546号“IMPACT INNOVATIVE MELT PRESSURE ACCURATE TRANSDUC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97374号“英沛生物 IMPACT BIOSCI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703717号“IMPACT M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837091号“IMPACT TECH LA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设计、医疗方面的计算机编程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第7051162号“IMPACT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555821号“GENSHIN IMPA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38177号“IMPACT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032528A号“IMPACT P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五、八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八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 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均包含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IMPACT”,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医疗目的进行癌症科学研究、医疗方面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空气调节工程的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设计、医疗方面的计算机编程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