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55638号“CREATIVE INTELLIGENT CEN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存在对指定服务的直接描述,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的文字,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