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69439号“THE LIGHT OF THE CENTURY 锦麟世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5322号“金驹及图”商标、第19033851号图形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