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英派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89934号“IMPACT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44992号“GENSHIN IMPACT”商标、第38564146号“GENSHIN IMPACT”商标、第39703717号“IMPACT MARK”商标、第G1517372号“IMPACT HEALTH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四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尚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字母组合“IMPACT”所占比例较大,较为显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癌症诊断医学分析服务、康复中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医疗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