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享通办公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74992号“运通纸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37549号“运通TRANSPORT GRAIN AND OIL”商标、第41533757号“运通”商标、第24411429号“运通国旅”商标、第18657829号“运通宽带”商标、第17567917号“运通车联发展”商标、第8965856号“运通”商标、第7345862号“E运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运通纸业”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