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康乐胶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85180号“康乐胶囊 KANGLECAPSU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6213号“康乐”商标、第3167632号“康乐”商标、第57784809号“曹记康乐”商标、第131479号“康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康乐胶囊”、英文“KANGLECAPSULE”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空胶囊、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中成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