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宗棠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功守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9日对第24528179号“攻守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属于商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而争议商标注册的服务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完全不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被申请人在除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以外的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7年6月7日由北京昆尚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8年5月28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体育教育”等服务上,2018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上海功守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属于在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且其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中未明确包含“代理”服务,在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其有明显的为他人进行商标代理牟利行为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即商标本身不具可注册性。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7日